员工怀孕合同到期
请教:员工怀孕了,但是合同到8月1号就到期了,公司不想在续签合同了,那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呢,要是等哺乳期结束,是不是就自然解除合同了,从合同到期开始截止到哺乳期期间不续签合同,可以吗,用不用写个书面的东西呢,谢谢。
合同自然延顺到哺乳期结束,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建议签个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建议你与员工事前沟通,顺延至哺乳期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了,如果员工能够与公司协商一致或主动离职则不受法律限制。 合同自然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即可终止合同。但本着人性化角度来说,终止前30天,应该告知员工合同终止不续签,(告知可先拟定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让员工先签字)另外做好相应的补偿金事宜。 合同延至哺乳期结束 非常感谢各位呵呵!!! 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 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终止,防患于未然,从8月1日后至哺乳期结束期间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前期30天通知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并做好补偿金事宜。哺乳期不签合同的风险,一,双倍工资问题。二,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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