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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ljpn 于 2012-7-25 13:35 编辑员工基本工资现在是3000元,5天制8小时,但因为工作变动要调整为6天制8小时,员工的工资要怎么调整?
处理好的答案是:把工资拆分为三个部分,本月工作时间工资+固定加班+薪金/学历津贴,把原来的工作时间工资5000元=3180+1170+650.
阿五 13:09:16
哦 员工有异议没有呀
深圳~人事 13:09:56
在宿舍补贴这块给了200元补助。
阿五 13:10:14
1170怎么计算得来的?
呵呵 福利方面又给了200呀 不含在工资里面吧
深圳~人事 13:10:54
是的。
阿五 13:12:09
我想知道这1170你是怎么计算得来的
深圳~人事 13:13:29
=3180/21.75*4*2,1个月有4个周六,2倍工资。
阿五 13:14:05
哦 知道啦
阿五 13:14:48
不对呀 应该是除以20.83么
周东琴~深圳~人事 13:15:25
我们这边都是按21.75来计算的。
阿五 13:16:13
哦 这一点差异不大 员工应该不会那么较真 处理好就好啦
你还有什么问题要说呢
深圳~人事 13:16:37
劳保部:职工月工作日20.83天 月计薪21.75天
深圳人事 13:17: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阿五:看来是我理解错啦...
也就是说我是拿月薪的 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那么我的周六加班费应该为:3000/20.83*4*2 是吗
晕,你是做什么的?
简单一点: 3000+3000/21.75*4(不考虑这一天为加班) 个人觉得,第6天作为加班费比较好 这不明显就是加班么?直接给加班费了。。。。 是啊,再怎么调也调不成合法的标准工时。 依法算作加班费就可以了,不能说成工作日。{:5_257:} 好是复杂的案例呀,人力资源工作确实需要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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