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本帖最后由 百合海王星 于 2012-7-28 19:27 编辑单位有位女员工因为怀孕保胎已经休了3个月病假,现在又那病假条来请病假,按照她的工龄核定医疗期为三个月,那么对于她超过医疗期的病假是否还应支付工资呢?
关于这个问题坛子里也有很多,看了很多答复越看越迷茫。也百度了很多律师的观点,同样是观点不一。这次再提出来希望有实际操作过的同仁分享下经验。
过了医疗期员工必须向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才可以继续歇病假,而单位是有权利不予延长医疗期的,这样你可以按事假处理。 还有这样的事情啊! lixiaoxv 发表于 2012-7-28 20: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过了医疗期员工必须向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才可以继续歇病假,而单位是有权利不予延长医疗期的,这样你可以按 ...
咨询了12333,答复说人家提供病假条了就该算病假啊 百合海王星 发表于 2012-7-29 19: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咨询了12333,答复说人家提供病假条了就该算病假啊
你不是说过了医疗期了么,一直提供,你就一直算病假么?假病条你也当真生病么。 我也想学习。 1、确定病假条的真伪;
2、公司的病假医疗期,员工是否事先知晓? 停薪留职处理! 保胎期是一个麻烦事,按照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保护条例里又有不能解除三期女工,按上面说的停薪留职,又有一个问题,期间保险问题,特别是生育保险不能停(当然其它保险也不能停)。
目前的应对方法是不外乎,医疗期满仍不上岗,做停薪留职处理,各项保险先给职工上上,待其可以返回工作时再按约定分月从工资里扣除;如果该职工产假满后辞职,只能协商职工补缴,不补也没辙啊。唉麻烦!!! 如不同意他请事假,那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支付一个月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或者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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