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疑问?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直有个疑问,那原来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晚育假30天呢?还是并存吗?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失效,晚婚假30天还是存在的 Amandaluo 发表于 2012-7-30 16: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失效,晚婚假30天还是存在的
那么这样来说,晚育+难产,包括产前,就要143天了咯? 嗯,有法条,公司就要守法 晚育假30天并存的 晚育假和产假明明是两回事。。 这是两个部门的事,不矛盾。。。。 根据法理来说,地方的法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之上制订,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补充。所以,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应该按同类待遇的最高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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