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ding 发表于 2005-3-10 14:37:00

急速求救﹗(上海的HR同仁請看過來)

各位上海的HR同仁大家好﹐我是蘇州的HR﹐因本公司業務需求現在上海錄用了一名員工﹐該員工為本公司高級職員﹐因本公司在上海無辦事機構﹐故委托一外服機構協助派遺人員并負責該員工在上海的相關社保及稅金等相關事務。現問題如下﹕
1﹑我們欲與該員工簽定6個月試用期的合約﹐請問以上海的勞動法規規定﹐我們最短需與該員工簽定多久的協議﹖
2﹑因該員工業務需要﹐我們欲與該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請問上海在競業禁止條款及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為何﹖
3﹑如果我聘用的人員為高級管理人員﹐按上海的勞動法規是否必須得支付該員工加班費用。(若無法考核其出勤時又如何處理﹖)
以上几點﹐敬請上海的同仁賜教。小妹不勝感謝﹗
QQ在線396678386
mail:annading@passivecomponent.com

annading 发表于 2005-3-11 13:21:00

RE:急速求救﹗(上海的HR同仁請看過來)

看來進來看的都非上海HR的同仁吧﹗不過還是謝謝你們對小妹貼子的光臨﹗若有需了解蘇州HR的部份﹐小妹一定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bluesky 发表于 2005-3-11 17:21:00

RE:急速求救﹗(上海的HR同仁請看過來)

小妹你好!上海市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下:(N为劳动合同期限),加班费的问题哪个省都应该发吧,至于公司如何操作是另外一回事了。
上海市
"不设立试用期  (N<6个月)"       
"不得超过1个月 (6个月≤N<1年)"
"不得超过3个月 (1年≤N<3年)"
"不得超过6个月 (3年≤N)"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灵逸如梦 发表于 2005-3-12 19:34:00

RE:急速求救﹗(上海的HR同仁請看過來)

竞业禁止的条款,你可以自己编写,上海没有规定一定要写成什么什么样的。但条款必须合法,不要写了半天,全部无效。

至于竞业禁止的赔偿,则必须有,而且是在离职后发放,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年,金额可以双方约定。

竞业禁止最多三年。

annading 发表于 2005-3-15 10:34:00

RE:急速求救﹗(上海的HR同仁請看過來)

十分感謝bluesky﹑灵逸如梦兩位的回復。你們的回復對小妹的工作十分有用。

雨尘2 发表于 2005-5-19 09:09:00

RE:急速求救﹗(上海的HR同仁請看過來)

最短为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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