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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上海的HR同仁大家好﹐我是蘇州的HR﹐因本公司業務需求現在上海錄用了一名員工﹐該員工為本公司高級職員﹐因本公司在上海無辦事機構﹐故委托一外服機構協助派遺人員并負責該員工在上海的相關社保及稅金等相關事務。現問題如下﹕
1﹑我們欲與該員工簽定6個月試用期的合約﹐請問以上海的勞動法規規定﹐我們最短需與該員工簽定多久的協議﹖
2﹑因該員工業務需要﹐我們欲與該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請問上海在競業禁止條款及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為何﹖
3﹑如果我聘用的人員為高級管理人員﹐按上海的勞動法規是否必須得支付該員工加班費用。(若無法考核其出勤時又如何處理﹖)
以上几點﹐敬請上海的同仁賜教。小妹不勝感謝﹗
QQ在線39667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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