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故旷工导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解除合同时要注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4月6日)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这个复函我看了以后,感觉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即在计算连续旷工时要把该员工的休息日减掉。 {:5_242:}呵呵,这个还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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