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0 d. V& ^4 C' Q+ k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B5 N3 [' Q5 C7 H' n5 A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2 J% N i) ?" M0 ?4 g: u 这个复函我看了以后,感觉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即在计算连续旷工时要把该员工的休息日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