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小时数的计算
问下各位,我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以月为周期),并且有带薪病假,如果一个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小时数是170小时,请了5天带薪病假(一天病假8小时工时),那么他的付薪小时数是210小时,支付的加班小时数是(210-166.64=43.36小时),按照政策他的加班超了,但按照实际出勤来看,他的加班却只有(170-166.64=3.36小时),我加班费支付的是43.36小时。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如果是以月为周期,感觉就不应该按照166.64计算,应该按照当月规定的上班天数算。例如10月份应该按照144小时计算,9月份按照168小时计算。 你们的带薪病假是全薪给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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