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否需支付补偿金?目前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用人单位意愿不续约,而是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再且无法形成劳动关系自然已不属于劳动法调节范围,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相当于对失去合约后在一定中断工作时间内的经济补偿,而到了退休年龄便可领取退休工资,不存在类似问题,所以认为不需要补偿金;
第二种说法:认为需要补偿。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到期情况是需要补偿金的,而并未特别指出到了退休年龄情形不需要补偿;另外,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对劳动者在过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补偿,与是否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无关系。
你赞成那种说法,请说明理由。 我赞成第一种说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意愿不续约,而是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再且无法形成劳动关系自然已不属于劳动法调节范围,所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2-10-22 12:41 编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跟着沙发,补充这条,注意(五)(六)款,很明显,不需要支付~~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0-22 12: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 p# B& ~, d0 u
这条俺理解的意思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指这种特定情形可以不给于支付补偿金,其他情况劳动合同终止便都应给与补偿。{:5_257:}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2-10-22 14:57 编辑
tigerben 发表于 2012-10-22 14:0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 ...
还有六呢
而且,第四十六条的内容是:那些情形需要支付补偿。法理解释也就是说,他列入的内容就包含,没有列入的内容,就不包含。
同样,说个题外话,就是提前30天或者给代通知金的情形,同样是只有符合约定的三种情况下的解除需要提前或者支付,其余的可以不需要,包括合同到期终止(当然,合同到期终止从操作上建议提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我想问一下,这种退休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是自然终止呢还是需要到劳动局去办理手续? 筒小宝 发表于 2012-10-24 10: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想问一下,这种退休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是自然终止呢还是需要到劳动局去办理手续? ...
合同自然终止,可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我赞成第一种说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此案例中适合44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条明显看出,根据44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不需要支付,这还有什么好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