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问题
假如一员工劳动合同签订4年,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到三个月后公司欲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请问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 不合法,为什么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试用期不签长点?! 不合法,但是我们也在这么操作,期望不出乱子才好 按劳动合同 4年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但只约定了3个月,再延长,这样操作不合法,有风险。
可以跟员工协商,从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入职时间等内容不变),并回收员工原合同,这样就保险~~ 像楼上说的,收回原合同,再签一份改试用期六个月的就行了。本来三年以上就是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建议以后都签三年以上六个月的试用期。事先与员工沟通好,如果觉得合适会提前录用,这样就不会有延长的顾虑了。 谢谢大家的回复;虽然这样操作还在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期限范围内,但是同时好像违反了约定试用期次数的规定;我其实想确定的就是在这种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如果延长一次却还在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的试用期要求内的现象是否合法。这几天一直纠结这个问题,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是能延长,但我个人认为不能延长。不过如果实在要操作,四眼仔的做法倒是可以操作。 菜鸟新人 发表于 2012-10-25 14: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像楼上说的,收回原合同,再签一份改试用期六个月的就行了。本来三年以上就是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建议 ...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是为何现在很多还是试用期没有走最长期限?还是从以人为本等角度考虑吧,试用期太长肯定影响员工心态,而且在招聘时会影响招聘效率,同时如果人员多了,时间长了可能就会成为工作延误的一个借口了。试用期定几个月,个人认为是从法律角度和岗位特性两方面考虑吧,一个非常基础的岗位试用期定6个月难免让人难以接受,同时公司规避劳动风险的:心:台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