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i乐
发表于 2012-11-7 17:11:20
信春哥,满血复活
s80s1b27
发表于 2012-11-7 20:06:45
如果是按工伤来算,那么劳动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法院按人身损害来算
yangyang127
发表于 2012-11-8 11:04:04
退休人员不能算工伤,但法院是按照民法通则来参照的,会按照员工的人身损害来计算。最近才处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例,赔偿是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来计算的。
dan0712
发表于 2012-11-8 11:15:53
从事门卫工作怎会推人力三轮车呢?推车是他的工作职责范围吗?
晚上7点多是在工作时间吗?
方西
发表于 2012-11-8 14:28:18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轻柔海浪
发表于 2012-11-9 08:20:35
工伤的简单总结(不全):
1、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有关,若是,则符合工伤;
2、同时是否由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导致,若是,则不符合工伤;
3、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则参照高院的解释;
案例中即使按照高院解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似乎也需要提供更多信息
,比如发生时间、地点、缘由是否与工作有关等。
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2-11-9 12:05:04
本帖最后由 JokerSeraph 于 2012-11-9 13:51 编辑
宋瑞华 发表于 2012-11-7 15:5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 ...
这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答复的那个案子……
个人认为是否视同工伤待定,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说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是否为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是否为工伤应该待定。
另外个人认为山东高院满搞笑的,“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意思是农民就不受国家关于男性60岁、女性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的法律约束?农民工无所谓何时退休享受什么养老保险待遇?领什么农村养老保险?岂不是被剥夺了退休的权力要干一辈子?
风若随风
发表于 2012-11-9 12:23:47
呵呵,看地方政策,看企业政策,看法律政策
个人认为这个应该走民事,但是企业惨了,费用全包吧估计
风若随风
发表于 2012-11-9 12:24:41
以后我们在录用实习生或者返聘人员一定要给上意外保险,这样企业损失小一些。
zu2000
发表于 2012-11-9 14:19:53
在广州地区就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