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_rachel 发表于 2012-11-13 12:40:00

急急请教:当企业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相关问题!!!

请教兄弟姐妹们,我司自2000年开始给员工们缴纳社保,我司的下属公司有一人事经理自2006年进入我司,2006年至2008年期间,我司多次催促其办理社保,但其以各种理由均不办理(且无任何书面的文件要求办理社保),自2008年年2011年底,我司为其办理了社保。今年,该人事经理提出,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司支付其补偿金,并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

请大家注意,此人是人事经理,其刚刚进入我司时,是人事专员,后晋升为人事主管,再后来又晋升为人事经理,他对所有人事工作,以及人事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常熟悉,而且多年来,他一直在为公司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可是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他却未为自己办理,2008年至2011年底期间也未为自己足额缴纳。

现在请教大家:
      1、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什么?
     2、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既提出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提出要我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依据是什么?
     3、我司固然有错,工作上有疏漏,但是遇到这样的恶意行为,是否有一些办法先应对呢?

sawata 发表于 2012-11-13 13:07:15

1.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1》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之一情形之一是:是单位未及时缴纳保险而不是未足额支付缴纳社保。
  2》劳动争议的时效中说时效是1年,是劳动者自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他作为人事专。所以他的时效已过了。。。
2.没有依据
3.其实在一开始发现这件事的时候不是就要赶快弥补吗。你催促他办理社保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留证据

我也不是很清楚,等高人指导

smile_rachel 发表于 2012-11-13 13:15:45

sawata 发表于 2012-11-13 13: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1》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之一情形之一是:是单位未及时 ...

非常感谢!{:1_1:}

恒信人才 发表于 2012-11-13 16:06:31

这个问题如果有证据的话还是比较好办的,他的做事方法太邪恶自私了。一定要严厉惩罚才行啊

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2-11-13 16:09:13

本帖最后由 JokerSeraph 于 2012-11-13 16:18 编辑

1.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劳动者没有书面要求缴纳或者有书面要求不缴纳就可以不缴的;

2.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既提出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提出要我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缴社保与经济补偿金是两回事,并不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免于补缴社保的;

3.我司固然有错,工作上有疏漏,但是遇到这样的恶意行为,是否有一些办法先应对呢?
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职责应该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相应保险,现在人力资源经理自己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前提是有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社保的规定且其知晓),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企业应该反诉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就目前法律判决而言,最终结果不好预测,因为法庭一般会并案处理,也只能起到拖延的作用,而很多法庭不管劳动者是恶意还是善意,都会依照法律规定判定企业赔偿,所以今后还是需要做好制度规范,不能放任某个岗位的权力得不到监督。

楼上说到追诉期的问题,提醒我了,各地对于追诉期的规定不一样,如果案件发生所在地规定是从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计算其追诉期,那么可以找当时他办理社保的单据,作为他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证据,并以此来计算追诉期说明其已过追诉期时效,但如果当地规定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计算追诉期的话,企业就很被动了……

smile_rachel 发表于 2012-11-13 16:19:28

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2-11-13 16:09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为 ...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但有一点我还是觉得没弄明了

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劳动者没有书面要求缴纳或者有书面要求不缴纳就可以不缴的;

我理解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没有包含未足额缴纳?如果是未缴纳,那么员工肯定是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足额缴纳的时候,员工是否也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

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2-11-13 17:03:08

smile_rachel 发表于 2012-11-13 16: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但有一点我还是觉得没弄明了

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1-13 17:36:41

1、员工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都是可以的,关键是在:这个解除的理由,能不能支持员工要求经济补偿。
2、员工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员工提起申诉,提出要求这个、那个,提什么,都是可以的,关键是最终获不获受理,能不能得到支持。
3、按照经历来看,员工申诉的要求,会被受理,但最后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先说补缴,仲裁和社保之间,会相互推托,社保要仲裁判决了,才给办理,仲裁,又会回过头来要社保给意见,相互耗着...意思就是让员工和企业协商吧...一般都是员工耗不过...而且,一般情况下,这种补缴的可能性极低~~~~至于经济补偿,虽说未缴纳的时间是06--08年,在《劳动合同法》出来之前,虽说是员工的原因未能缴纳等等,但社保,是国家强制性购买的,员工愿不愿意,企业都有责任,所以或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4、但,以广州为例,仲裁在判决案子的时候,都会看劳动者的职务,如果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除拖欠工资等情况的,像案例中这种,没买社保的、或者没钱合同什么的,回头再来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的,都不支持。因为作为人力资源从业者,明知利益受损而不及时改正或申诉,而是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再要求赔偿,有意图不良、骗取赔偿嫌疑,故不作支持.......起码广州是这样子的.....

果果1234 发表于 2012-11-14 16:45:34

这个人事经理是不是不想混了,太没职业道德了哇,不担心将来做就业调查啊!

angel5698 发表于 2012-11-14 17:03:27

这个案例中特殊的是,主角是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这样的个例还是看当地仲裁部门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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