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cunqiang 发表于 2012-11-19 10:2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明显既包括劳动者从事与其第一次入职时的相同岗位,又包括不同岗位。这是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负责用人单位可以用试用期来节约人工成本,同时一般员工很难转正。

bboi 发表于 2012-11-20 09:16:23

plfuq123 发表于 2012-11-19 1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有那么多一样,那为什么还要试用呢,直接转正得了

如前後崗位部門不一樣, 之前做行政部文員, 反聘任生產部文員, 上級和工作都完全不一樣, 為何國家仍要規管企業的管理呢?

小小球球 发表于 2012-11-28 16:44:01

好像有很多公司二次入职的时候都有试用期,不接受就不录用。这种情况合理吗?

lixiaoxv 发表于 2012-11-29 09:06:06

劳动合同法很二,我觉得他没有达到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反而使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更尖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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