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补偿加班费的案例讨论
案例:某员工甲,于2010年8月10日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实行的六天工作制,(劳动合同中未明确注明,只是说遵守国家的休息休假制度,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对应内部的考勤制度有明确规定)。
员工入职以后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保,包括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员工于2012年1 1月30日快递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公司,提出由于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保和支付加班,通知公司于12月1日起即不再来工作,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补偿加班工资和其他的补偿金、赔偿金。
讨论:
这种案例如何处理?
个人意见:
1、与员工进行协商,看员工个人的详细诉求是什么。
2、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3、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出勤天数,给与适当的补偿。
各位HR达人么,有何高见? 如果你们公司实行的不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他应该还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未支付加班工资赔偿的要求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求。和他协商解决吧,走仲裁也是你们的错。 不错。 支持。 这种情况还是协商解决吧
这个没什么复杂的,企业的过错,承担由此给员工造成的一切合理诉求。 mgg258 发表于 2012-12-3 18: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你们公司实行的不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他应该还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 ...
为什么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员工自己提出的啊 yangliuliu 发表于 2012-12-4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什么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员工自己提出的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 这种情况还是协商解决吧6 i5 mgg258 发表于 2012-12-5 07: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
哦,刚看到,学习了,太感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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