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如何补偿?
单位因为体质改革的原因要解聘几名员工。有3位员工的情况比较复杂:2010.04年来的公司,在2011.11年底的时候因为集团和其他的公司合资创办了一个公司,就将这几人按照正常的手续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了,2012年10月份,因为我单位撤资,这几人又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将这几人辞退牵涉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想请教各位2个问题:1、补偿的话是按照从2012.10月份的工作期限开始补还是按照2010.04月份开始补呢?2、三人均是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限没有放在试用期里,请问补偿的话应该按照入职的时间开始补吗? 个人经历过的可以与您分享下:我公司人员虽然通过转入相关公司,转嫁了风险,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部门还是支持了员工的想法(即从其第一次入贵司起开始计算)。 赞同楼上的 我感觉是2012.10,因为前两次都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是向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才可以连着算吧。 经济补偿从第一次进入贵公司开始,所以应该是三年的经济补偿金。 有比较权威的回复吗? 非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劳动主体变更,计算不补偿金时工龄应连续计算。
应按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进行补偿~~ 学习了{:5_205:} 学习了{:soso__3033615903904869281_1:} 当然是从入职的2010.04月份开始补,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
中间劳动合同虽然解除过,但这是单位的安排,而且单位也没有对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所以必须从其第一次入职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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