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wanlawyer 发表于 2012-12-21 13:13:18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王肇文律师编写

(备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为“新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为“旧条例”。)

1、如何理解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新条例在2013年5月1日实施后,旧条例同时废止。旧条例第1条规定,“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新条例同条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质并没有变化。“强资方、弱劳方”是不争事实,法律理念追求公平与正义,只有倾斜保护劳动者,才有可能达到。

2、劳动监察机关的职责与原来相比更明确、全面。

新条例第9条规定为劳动监察机关的职责,相对于旧条例,规定的更为明确、全面,具体为: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2、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违反劳动法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4、依法纠正与查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3、劳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要求。

劳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身份的表明,新条例比旧条例规定的更为详细,在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检查、调查违法行为时,需为2人,应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否则用人单位可不予配合。如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

4、用人单位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且需保存2年时间。

新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员工的基本情况、录用登记情况、工时、工资等情况。第15条规定,对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也应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均需保存2年时间。其需要注意的是,如单位与员工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在单位。


5、确定了劳动监察的管辖问题

新条例从26条到32条对劳动监察的管辖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是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理解为注册地、经营地、劳动关系履行地等)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对省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涉外机构、劳动派遣单位等管辖,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6、劳动监察机关通过三个途径了解到单位违法用工行为

新条例规定,劳动监察机关通过三个途径获得信息后,来查处违法用工事件,包括:1、主动查巡了解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发现后5日内立案;2、单位或个人的举报。3、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本人投诉。

7、劳动监察机关对单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监察机关分不同情况采取的措施:1、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单位可答复和申辩。2、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行为不改正的,做出处理决定。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等处理。“2-3”单位不服的,可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8、劳动监察机关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与旧条例比较,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具体表现在:1、对“单位未有设立或保存员工资料、工时等台账、对员工罚款、拖欠工资”等行为,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2、如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受到了劳动监察机构处罚的,如一年内再犯的,应从重处罚。

9、严禁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

新条例规定禁止单位罚款。如单位对员工罚款的,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1、罚款通过扣工资达到,劳动者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责令限期改正,否则按50%-100%支付赔偿金。3、按罚款人数每人2000-5000元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plfuq123 发表于 2012-12-22 1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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