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吗?
93年10月5日入职,2002年3月31日公司解散,解散后被留下来,合同从2002年4月1日开始签订。到了2007年12月31日再次因部门没有了被裁员,但2008年1月4日又被公司重新录用,合同从2008年1月4日签至2013年年1月3日,现在公司要续签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注:每次合同解除后都按要求给了相应的补偿金,重新签合同时都重新填写了新《入职登记表》,劳动部门的人员说:如果是这样,单位可以不签无固定的。
支持劳动部门人员的说法。 应该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里面规定都是需要连续才行吧。 lark1234 发表于 2012-12-26 1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里面规定都是需要连续才行吧。
时间上有连续吧:
2002.3.31--2002.4.1---2007.12.31----2008.1.4---2013.1.3(就是07年底与08年初的中间隔了3天时间,哪三天是因为公司元旦假的原因)
8年5个月 5年9个月 5年 cyf019 发表于 2012-12-26 1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劳动部门人员的说法。
能否说说原因呀,时间上有连续十年了吧 已经补偿了,前面工龄不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次数不累计!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12-26 14: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经补偿了,前面工龄不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次数不累计!
这个有什么文件或法律上的规定吗?另外,对于年假如何确定的呢? ssund 发表于 2012-12-26 13: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时间上有连续吧:
2002.3.31--2002.4.1---2007.12.31----2008.1.4---2013.1.3(就是07年底与08年初 ...
我的理解是,连续签订是,你在02年到13年之间没有出现什么离职啊等等,不仅指时间上的连续。不知是否正确。 签无固定,对公司,其实利大于弊~~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2-26 1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签无固定,对公司,其实利大于弊~~
能否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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