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蓝115 发表于 2013-1-6 11:18:56

感谢分享,收藏了

蟹蓝 发表于 2013-1-6 13:58:19

用户推荐理由

#TA推荐本帖子时说#非常专业,很适合HR从业者深入研究,尤其是负责劳法模块的非常有用.

懒猫琪琪 发表于 2013-1-6 13:58:29

用户推荐理由

#TA推荐本帖子时说#劳法专家为您全面解读新《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3-1-6 16:16:26

感谢LZ的分享,另外想请教一个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这三性是符合任一一项即可还是须同时符合三项呢?
个人感觉如果是任一项,则与原来并无多少实质区别,反而可能给予不良企业钻法律空子以提示,即只要是非主营业务岗位就能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例如生产型企业管理/生产岗位、营销公司管理/营销岗位以外各岗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果是同时三项,则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某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工作6个月,6个月之后是去是留不得而知,而不少公司薪酬标准与员工工作年限相关且对于薪酬调整、休息休假都有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的规定,这样无法真正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反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看,个人感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仅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和规范性,但对于劳动者的实际切身利益其实依然难以保障。

味倒 发表于 2013-1-7 10:39:30

楼主辛苦,顶一个

义贤朱茂林 发表于 2013-1-7 11:27:08

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3-1-6 16: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LZ的分享,另外想请教一个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这三性是符合任一一项即可还是须同时符 ...

新法的内容更多的是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包括提高门槛、限定实施范围,对于劳动者保护方面主要体现在同工同酬上。而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定范围,主要指的是岗位的“三性”,这一点相比于原法规定来说,进步的是细化了“三性”的具体内涵,使“三性”更具有操作性。而原法对此问题只规定了三个词语,导致之前的劳务派遣基本未受任何的限制,甚至有些企业百分之七八十以上都是劳务派遣,明确了“三性”的具体标准之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所改观。法制的进步是要有一个渐渐的过程,能够感受到法制在一点一点地进步,那么大家就是有希望的,这次修法也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阻力很大,甚至差点就流产了,所幸最终还是出来了,虽然有些条款做了一些妥协。
欢迎大家一块儿来讨论问题,这样会使问题越讨论越透。

sawata 发表于 2013-1-7 12:34:37

谢谢老师分享

chenj_2005 发表于 2013-1-7 12:46:23

谢 谢分享!{:5_146:}

HR悠 发表于 2013-1-7 12:58:50

感谢朱律师的精彩分享,收藏了哦!{:5_239:}

朱爱张85 发表于 2013-1-7 13:42:49

感謝本家的分享,小弟也姓朱,來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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