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索 发表于 2005-7-6 15:36:00

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我的看法和這位清雨茶朋友一樣!建议先看看人怎么样,如果給公司帶來有益之處的话,其實可以留下來,同時也体现公司了的优势。如果想辞退,找个其他的理由。但需指出的是国家劳动法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未婚先孕或计划外生育本身已经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及婚姻法。所以不在劳动法保护之中,当然也不能享受产假等的待遇。如何决定在于本人工作情况及公司的意见。

一大颗钉子 发表于 2005-7-6 16:28:00

RE:员工未婚生育该怎么处理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这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并未专指是计划内生育?

当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以按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违反什么样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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