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紧急求助!!!请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甲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而公司劳动合同中"甲方解除合同,提前7天通知乙方"的条款,本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企业对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是否只有提前30天告诉他的唯一方法?
RE:劳动合同!!!
1、不是无效合同,只能说合同的无效条款!2、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还必须支付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慢一年按1年计)
3、终止劳动合同,原则上如果单位不愿续签,最好也提前30天。否则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劳方有权力要求30天(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楼主满意?用户“rosyhk”于2005-6-22 22:58:05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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