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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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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6-22 17:1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紧急求助!!!请问: , }; n, O! W9 ^% J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甲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9 @3 I9 ?( r. G" L' u" y6 C/ ` 而公司劳动合同中"甲方解除合同,提前7天通知乙方"的条款,本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 d n) f. \# ~) N企业对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是否只有提前30天告诉他的唯一方法?[e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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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6-22 22:55: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

1、不是无效合同,只能说合同的无效条款! % O. Y- {! y# S- W. n7 n& g4 H* T 2、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还必须支付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慢一年按1年计)7 w1 J* ~8 `3 A1 m* { R: e ; W: S0 B+ |) d/ k0 C8 U1 I3、终止劳动合同,原则上如果单位不愿续签,最好也提前30天。否则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劳方有权力要求30天(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4 @7 ]3 W, D7 ~9 V 6 a% [5 k! I) Q. y7 e; l楼主满意?[em01][EDIT]用户“rosyhk”于2005-6-22 22:58:05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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