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试用期到底划不划算
某公司为了使员工试用期可以长一些,有HR建议把劳动合同的期限都签成了2年零1天,这样就可以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
但也有HR认为,如果发生辞退员工,也会因为多这1天,而导致N+1的部分多赔偿半个月;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迟迟不能做决定。你们公司有类似的情况吗?你同意那种做法呢?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吗? 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经济补偿金与合同期限无关只与用工期限有关。 签三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不要坑我们苦闷的打工仔嘛!!!!! 楼主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规定都弄错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如果发生辞退员工,也会因为多这1天,而导致N+1的部分多赔偿半个月;这是啥规定呀?????? 楼主=论坛管理员
目的是为了有较长的试用期还是什么。如果如此那就直接签三年六个月即可。没必要2年多1天。3年和2年多1天,没什么区别。 错误楼上的已经更正了,不再赘述。我们新员工第一次签定合同都是三年半的,试用期三个月。 {:soso_e113:}我就随便回复一下,看楼主赏钱不?。人人有份,我没有说不过去!{:soso_e142:} 三年半,6个月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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