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
请教下,某员工与A深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却在A北京缴纳,这样做是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但产生风险点,主要在哪些方面,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可以说明,谢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社保保险保障,这样用工期间, 出现任何险种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工伤、医疗等等发生了如何赔付保险呢。
再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当地,有社保稽查部门监督,如果发生员工社保问题,追究起来,稽查部门还是会挑单位的毛病。
如果A所工作的公司是在北京、深圳同一公司的分子公司,那这样的话,A的社保关系还相对好处理,也就是程序还正常。如果员工出现任何工伤、医疗的话还可以办理赔付手续。
A所在公司的深圳和北京都是同一公司的子公司,那像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问题,风险点会在哪呢 A所在公司的深圳和北京都是同一公司的子公司,那像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问题,风险点会在哪呢 1、主要还是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有可能导致风险,比方说,员工在深圳出现重大疾病,医疗也是在深圳,但由于医疗保险在北京,属于不同的统筹地,能否报销是个问题。
2、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所以,还会产生争议。
3、另外,如果工资在深圳发,税务部门在征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时按企业总额发的,但社会保险又不在深圳,会造成深圳公司有空余名额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北京公司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估计是深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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