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陆某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争议焦点】何时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基本案情】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陆某仲裁申请人陆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劳人仲(2011)办字第2527号裁决书。申请人某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诉称,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11年8月10日。2011年5月,供电公司规定某公司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22日和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2日停电,企业决定职工实行轮休。根据某公司安排,陆某在此期间跟随企业统一放假13天,轮休结束后,安排补班。陆某虽然于2011年8月11日劳动合同到期,但陆某轮休的13天属于调休性质,应在工作正常后,即2011年8月13日至同月25日进行补班,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因夏季供电等不可抗力因素自然顺延。仲裁机关裁令某公司支付陆某2011年9月11日至同年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80元计算有误,某公司只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90元。陆某工作均在室内,有空调降温设施,从未在室外工作过,不存在应支付高温费一说。仲裁机关轻信陆某片面之词,错误地裁决由某公司支付2011年度高温费200元,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利益。要求撤销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2011)办字第2527号裁决书。 本帖最后由 义贤律师事务所 于 2013-6-8 09:23 编辑
【审理过程】
陆某辩称,某公司因停电休假,陆某只休息了8天,并非13天,且某公司也没有要求过陆某补班。陆某每周至少3天在室外工作,高温季节应当享受高温津贴的福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若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依照某公司主张的企业停电员工轮休需要补班而顺延劳动合同的理由,某公司也应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劳动权利义务。因为,双方没有达成过顺延原劳动合同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原先的劳动合同已因期满而终止,不能再以该合同作为调整日后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要陆某还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就有义务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续延了劳动关系,某公司没有与陆某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陆某在高温季节从事工作,且某公司在仲裁审理中也认可陆某工作场所部分区域不存在降温措施,某公司没有采取降温措施,应给予陆某享受高温福利津贴的待遇。某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2011)办字第2527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帖最后由 义贤律师事务所 于 2013-6-8 09:23 编辑
【案例评析】本案中有一个知识点很关键,就是哪些情况下的仲裁裁决书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哪些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都属于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的话,只可以申请撤销,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至于法院应不应该撤销仲裁裁决,需要看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否则就会维持该裁决书。
如果用人单位掌握不准这一点,对只能够申请撤销的仲裁书进行了起诉,那么最终可能因为过了申请撤销的期间限制,导致权利的丧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跟楼主学习了,这个案例解析挺好的,还有相关的法律链接,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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