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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陆某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争议焦点】 何时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陆某 仲裁申请人陆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劳人仲(2011)办字第2527号裁决书。申请人某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q/ `% p; H8 t" D: Z; V* U) Y2 m
某公司诉称,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11年8月10日。2011年5月,供电公司规定某公司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22日和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2日停电,企业决定职工实行轮休。根据某公司安排,陆某在此期间跟随企业统一放假13天,轮休结束后,安排补班。陆某虽然于2011年8月11日劳动合同到期,但陆某轮休的13天属于调休性质,应在工作正常后,即2011年8月13日至同月25日进行补班,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因夏季供电等不可抗力因素自然顺延。仲裁机关裁令某公司支付陆某2011年9月11日至同年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80元计算有误,某公司只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90元。陆某工作均在室内,有空调降温设施,从未在室外工作过,不存在应支付高温费一说。仲裁机关轻信陆某片面之词,错误地裁决由某公司支付2011年度高温费200元,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利益。要求撤销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2011)办字第2527号裁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