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假期间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
想求助各位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个员工,因事需要请3个月的长假。公司原则上也同意。但这3个月期间,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继续为他缴纳社保。因为他事假期间没有工作,这笔费用想由他个人承担。可不可以与他签定一个《暂停劳动关系协议》,约定这三个月期间由他个人支付社保的公司部份和个人部分。这种协议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劳动法?
谢谢各位~~
根据劳动法,只要还在公司,没有离职,这个必须是要交的,由公司出的部分还是要出的。 可以! 社会保险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因此,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至于个人部分,因为事假是不发工资的,可以由个人另行缴纳。
暂停劳动关系协议,这个没接触过,法律对此也没有规定。但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缴费义务。 没有离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有义务为员工继续缴纳保险的,休假期间员工社保个人部分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员工现金缴纳给公司,或者与员工商量好在员工休假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或者休假后上班的工资中扣除 不可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要缴纳社会保险。 当然,如果员工认可,要签协议的话,也应该叫中止劳动合同协议。 这个问题没遇到过,不过一般是单位缴单位的,个人缴个人的 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自约定就能够免除责任的。如果这种协议有效,那么在入职时让员工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参保权利的材料,难道这样就能逃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这个问题没有遇到过,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就应该继续为员工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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