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务合同可以吗?
公司有一批操作工,大概7-8人; 之前是由个人承包的,后来公司准备收回个人承包的业务,这批人也准备一起并入;这批人之前不是我们招聘的,也不属于我们公司;和他们签订的劳务合同是这样的:
发薪:月发薪
工作性质:主要进行生产工作,完成工作每月结薪;
盖章的时候加盖的是公司公章,但注明了 聘用人为***(这个人为个人),公司盖公章主要为了防止品牌出现疏漏,毕竟他们做的产品是我们公司的品牌;
在劳务合同中也注明了,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后,没有任何补偿;
现在有员工提出异议,希望或的补偿;
请问:
这样的劳务合同可以吗?
是否有补偿?
员工要是走法律形式的话 对公司有利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你的表述来看,个人觉得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无论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重点看的不是合同标题,而是内容。还是建议你们改成劳动关系为宜。 个人认为这种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正规做法要么是让这些操作工归属劳务派遣公司,要么是本企业与这些操作工签订劳动合同。起纠纷的时候,法律看的是事实,而不是协议。 公司盖公章主要为了防止品牌出现疏漏,正规做法要么是让这些操作工归属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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