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岗位和地址的问题,你们怎么处理?
最近和老板就一件事发生了分歧,我们单位是个学校,现在有两个分校,两个分校的距离不算太远,但是都是独立法人。老板现在的想法是,合同的单位地址不写详细,只写一个大地方,这样就不会因为工作地点的问题发生争议;第二,岗位只写比较笼统,比如文职类通通写职员,这样就不会因为变更岗位发生争议。各位亲,如果遇到这类问题你们如何处理?
坤哥,咱@好友呀,这样大家就都来了,呵呵 这涉及到了最最具体的问题了,合同中是不是越详细越好。
在具体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内容是要明确规定的,但是明确规定并非越详细越好,原因何在呢,在实际工作中,一旦涉及到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动时,容易引起劳动纠纷,我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就曾经被工作地点深深的伤害过一次,所以,再后来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写明公司的注册地址就好了,不要明确规定在什么单位什么部门啥的。
所以我赞成你们校长的建议,就是笼统一点,便于实践操作,更利于HR工作方便。 值得深思............. 这个问题现实中就是像你们老板说的那样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不那么详细,这就读绝了以后因为工作地点或者岗位的变动带来的潜在的风险。 这个问题不是原则性问题,我觉得你们校长的建议挺好。 很明显,校长想打擦边球,这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一些条款,其中有一项就是“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个人觉得仅仅为了维护学校的利益而忽略求职者的利益是不行的,也是有风险的,若两所学校位置不远,不妨在一入职时就说明,有可能要两所学校串讲,可以提供免费巴士接送,同时按照一定的补贴,前去另外一所学校讲一节课给予一些补助(当然只是象征性的),那样可能会更好些。这样有言在先,大家会更容易接受,而不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将心比心,若是我们自己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自己会作何感想?明明说好是在这所学校应聘的,怎么还要去那所学校,更何况,法人还不一样,实际上就是两个不同的企业,合同只是和一家签的,很明显违法的。所以,于情于理,最好不要那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本帖最后由 yangdong19 于 2013-9-12 18:03 编辑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第四项,工作地点并没有要求明确的区域或街道等。。另劳动合同中也并不一定注明岗位或职务,填写所承担的工作性质或内容就可以了。。。这样做属于劳动合同要求范畴。。我也处理过一起关于这方面工作岗位变动的劳动仲裁,但还是公司赢。我支持这个校长的风险控制手段。 本帖最后由 yangdong19 于 2013-9-12 18:06 编辑
劳动合同中若有岗位要求要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当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这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根据个人的情况,不与之协商一致,还减少工资,单位强行这样做是不对的。至于您说的如何调整就不用多说了吧/
介于劳动法规定与老板规定取中康之道。往往可以得到双方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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