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代通知金?
本帖最后由 lin041999 于 2013-12-11 08:52 编辑近日,某公司HR经理找工作8个月的员工孙某谈话,说其不适合现在的岗位工作,目前公司又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打算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心想强扭的瓜不甜,所以就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就做了工作交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到财务结清工资时,发现公司只给了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孙某觉得补偿太少了,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的,而公司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啊,那公司还应该再向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才对,于是他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要不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要不补发自己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此,你怎么看?
本帖最后由 白头熊 于 2013-12-10 15:09 编辑
协商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的。
但是因企业提出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第四十六条(二)和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协商完以后,应该签一个书面的协议,把什么时候离职,给多少钱用文字说清楚,签字画押。
这样两边都清楚,出了问题都好解决。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员工进行经济补偿“N+1”个月的工资,其中N指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N=0.5;满六个月不满一年,N=1;“1”指代通知金。 主要是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是怎么写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呢,还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没有代通知金的,公司主动解除那就要有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的不用付。
但我之前的公司,基本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还是给一个月代通知金的。如果什么都死抠法律法规,没有一点人情味,也不好办事。
如果真的不想付,最好还是有书面协议。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知道内容是啥,一般应该双方签订一个解除协议(不是通知)明确赔偿和工资结算等事宜,这样就不会产生遗留问题了。我觉得关键要看你这个通知书的内容是否是一个协议,如果仅仅是个对方确认收到的通知,这个解除会没有效力的。 还是留有书面材料的好 协商解决,这样可能会好些.我认为这样处理是可以商量的. 员工的说话是对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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