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恢复劳动关系,建议孙某先找单位相关负责人谈谈,如果他们同意当然可以,若对方反对,因他已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表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已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现在仅以给付的经济补偿太少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至于孙某提到的支付待通知金的问题,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单方解除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于他与公司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单位不用向他支付代通知金。
@白头熊 @351304869 @不请自来 @管水 @浅浅微蓝 @宇一子衿 @忆思 @碧溪金沙 @蓝色蜻蜓 @九流闲俗人 @文化生产力 感谢lin的回复 本帖最后由 竹子-广州 于 2013-12-11 12:07 编辑
一、按劳动合同法35条和46条、47条规定,协商解除合同支付一倍补偿金,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
因为协商解除,是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不存在谁通知谁的问题。
二、但是,案例中的孙某可能对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存在误解,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孙某签的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可理解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加上孙某对此事的误解。作为孙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之前签的通知书,或不承认之前签的通知书是双方的合意,只承认其为用人单位单方向的意思表示。如果这主张被接受,则公司需要按违法解除合同支付2倍的补偿金。
三、此事建议:于法于情于理,建议还是支付2个月工资更为合适。钱不会太多,也省去打官司的麻烦。
四、给HR的建议
1. 建议处理此类事件,尽量与员工坦诚沟通,把问题讲清楚。
2. 书面资料注意措词和表达,建议咨询熟悉相关法律人员的意见,差一字可能相差千里。
3. 对处理与员工的问题,不要太扣,尽量按合法合理原则处理。
(1)员工可传播企业形象,对员工的支付与业务支付相比只是小钱,为小钱影响公司形象很不划算。
(2)人力资源,首先是资源,更重要的是开发其价值,控制成本是次要的。
(3)HR自己也是员工之一,以已及人。太自私最终会害人害已。 这个主要还是看双方当初是怎么协商的了,如果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是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话,企业未支付代通知金是没有问题的,员工的诉求也没有法律的依据,自然就得不到仲裁机关的支持;如果是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通知员工的话,那么员工的诉求很有可能会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总而言之,公司在处理类似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细节方面的问题,比如说保存双方当初协商的书面文件; 当员工对处理结果又疑问时,在未触及公司底线的前提下,HR需要考虑员工的感受并给予员工相应的人文关怀,不能什么事情都依据法律解决,法律毕竟是最后的底线! 各个省份规定可能不一样,而且代通知金也非法律概念,在广东省,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才需支付,其它情形均不和支付! 公司做法,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不适合,就是无法完成领导交的任何工作。其次,30天的提前通知问题,企业已经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了。所以,个人认为,尽管过了试用期,企业只要满足一,就无问题了。不一定正确,探讨。 代通知金可以不付,但是要计算一个月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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