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琐贱略同 发表于 2005-7-29 11:25:00

[原创] 请广州的hr朋友帮忙,急,谢谢。

3月份进入公司,试用期为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工资条。今天公司要求明天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这段时间公司已经欠我超过20天的休息。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有哪些应得的权利?可以向公司提出哪些要求?熟悉这方面操作的朋友请给予尽量多的建议与意见,包括社保、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等,我还不是很了解这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我可以随时补充。  

  又要面临找工作的情况了。做了将近4年的行政工作,一直想从事hr方面的工作,希望广州的朋友在这方面需要招人的,可以给个机会,不合适也没关系,算是交流与学习吧。

天地一笑 发表于 2005-7-29 15:40:00

RE:[原创] 请广州的hr朋友帮忙,急,谢谢。

我不是广州的,但也许能给你点建议。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员工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要负举证的责任,即证明你不符合要求,如果单位不能证明你不符合岗位要求,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一个月来补偿。这个岗位要求最低可以理解为招聘时的要求。同时,试用期内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你可以要求加班费,要求社会保险金,说了这么多,都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因为你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也不必担心,因为你手里还有一个武器,就是工资条,6月份国家刚颁布了六个凭证可以确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的办法,所以如果单位不给你相应待遇,你可以去要求仲裁。

我记得是这样的,其它的同行可以指正,不要有错误的地方,误导了楼主。

英雄琐贱略同 发表于 2005-7-29 15:59:00

RE:[原创] 请广州的hr朋友帮忙,急,谢谢。

谢谢天地一笑,我也是不知道什么时候看到工资条可以作为凭证的,所以我就一直保留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 请广州的hr朋友帮忙,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