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4-3 14:50:27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中对变更劳动合同只有一句话: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是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想变更什么都可以呢,
1.到底哪些条款可以变更,哪些是不能变更的呢?
2.劳动合同期限能否变更,去年签的五年期限变更为两年,这样操作合不合适?变更合同期限和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此人为工伤职工?
3.您还经历过哪些特例变更案例,求分享。

hxf731 发表于 2014-4-4 10:52:42

本帖最后由 hxf731 于 2014-4-4 10:54 编辑

1.到底哪些条款可以变更,哪些是不能变更的呢?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不可变更,如变更视同与新单位签字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均为唯一性,原则不可变更;如需变更需要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姓名变更前后或证件号变更前后为同一人
                    ----住址可变更

  (三)劳动合同期限;
              ----协商一致,应是可变更的(但注意不可多次操作,否则劳动部门可能不认可)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协商一致,应是可变更的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协商一致,应是可变更的,但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六)劳动报酬;
             ----协商一致,应是可变更的

  (七)社会保险;
            ----公司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可变更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属于公司应告之给员工的事项,如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而致使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同样需要书面告之员工,这是员工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视变更内容而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同一单位只能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我个人觉得如果在试期未结束前公司要延长试用期,需协商一致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应是可变更的
                ----其它事项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如何变更,原则是合法、合情、合理,然后才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相关内容


2.劳动合同期限能否变更,去年签的五年期限变更为两年,这样操作合不合适?变更合同期限和岗位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此人为工伤职工?
  去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从5年变更为2年,如变更合同期限必然涉及到试用期的期限及相应的薪资
  另外,合同从长期限变为短期限,从常理分析,员工不会同意吧?!
  变更岗位可以有另外的书面变更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需要员工的签字与公司的盖章)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同变更岗位操作;但如想更稳妥变更合同期限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但必须将员工手上的原合同原件收回,且新的劳动合同员工的签名日期必须为入职日或入职日之前。

3.您还经历过哪些特例变更案例,
  一般操作只涉及到部门、岗位、薪资等方面


以上仅个人的经验,如有误或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4-4 11:51:05

很专业,学习了!非常感谢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4-4 11:56:47

hxf731 发表于 2014-4-4 1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到底哪些条款可以变更,哪些是不能变更的呢?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真真地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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