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4-4-29 14:21:45

怀孕,待岗,下调工资

案例:

孟女士,认为自己怀孕后被单方面通知待岗并下调工资,将公司A告上劳动仲裁委。
孟女士自2010年与公司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研发部门软件工程师。公司严重亏损,加上公司受全球战略调整计划影响, 自2013年2月开始裁员。同年4月,孟女士所属部门及岗位全被裁撤,孟女士因怀孕而维持劳动合同,但处于停工停业状态(没有合适岗位安排),公司因此下调其工资并告知她待岗。
公司A认为,相关裁员程序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按北京市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对被告待岗,并按相关支付限额发放工资,其行为合法。而孟女士认为怀孕职工不得因为怀孕降低工资待遇,领限待岗限额工资就是降低了自己的待遇.

我的问题是,孟女士和公司A谁的说法对?



yaoming3 发表于 2014-4-29 17:16:23

静待四哥精彩解答{:5_257:}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4-4-30 10:22:51

期待专业人士解答!

jnlth1108 发表于 2014-4-30 10:34:49

我认为公司A对,因为这属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5-9 13:40:52

个人支持公司操作。
1、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国家相关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等情况下,停工不超过一个月的,按原工资发放,超过一个月的,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公司因亏损,当事人部门已经完全撤销了。对于三期员工,也按照了法律法规操作,合法且进了最大责任。只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我认为应当支持公司。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9 14:01:2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另外,追加问题:如果公司倒闭了,三期女性怎么处理呢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4-5-9 14:03:22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9 14: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我也想学习,期待高人解答.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9 14:29:11

这个官司有得打,双方举证吧!但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又是三期,更受到保护的。

案子有结果了吗

billy.liang 发表于 2014-5-9 16:44:19

公司的做法合法,但不符合和谐原则。
调低怀孕员工的待遇就在道德上失分了,容易伤害知情者的感情,削弱雇员的企业认同感。
这里是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问题,值得公司的HRD花多点时间,想出个双赢的方法!

天天向上大斌 发表于 2014-5-9 22:29:12

大家都在等法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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