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保险缴纳问题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0-29 10:56 编辑公司与员工提前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解除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条款给予补偿,员工提出“未执行的合同期最后一个月要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合理吗? 楼主意思是不是合同快到期的前一个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这样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不需要为其缴纳后面一个月的社保。
不用缴纳,最后一个月和公司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缴纳社保是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只需支付补偿金就可以了。 枫行 发表于 2014-10-29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用缴纳,最后一个月和公司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缴纳社保是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只需支付补偿金就可 ...
谢谢,我也是这么想。。。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4-10-29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意思是不是合同快到期的前一个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这样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 ...
谢谢。多年以后我重回这里,继续学习。。。
HR领域学无止境啊
如果公司提前半年以上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不是亏死了。那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又在哪里。社会保险应该是员工工作的当月购买,当月已经属于离职,为何还要购买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意义又在哪里。 mini 发表于 2014-10-29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多年以后我重回这里,继续学习。。。
HR领域学无止境啊
欢迎归来。
{:5_264:} 有空常回来看看 大家说的有理、有据、有节,我是来学习的。 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一经解除,就没有再缴交社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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