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人员与公司解除合同,可否向公司要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银牛 于 2014-11-3 09:14 编辑某公司员工以自己身体不好原因通过关系办理了提前退休,办理退休后仍在公司工作两年,当时公司鉴于其已经办理退休,想与其签订返聘协议(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但该员工拒不签,说自己是通过关系提前退休,还没有达到真正退休年龄,另外,办退休也对公司有好处,不用再为其缴社保,省了钱。其后又在公司工作两年,现在,提出与公司协议离职,要按其入司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另外,她提出,这两年公司没有为其缴交社保,应该将未缴部分补偿给她。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此情形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至于未缴社保部分,我们真不是很了解,也未查到提前退休相关规定,请教专家予以解答。 如果已经开始领养老金了,那他再工作属于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是两个概念,公司不用承担这两年他的社保费用。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楼主,请确定她是不是开始领养老金了 什么是“返聘合同”?
不管是什么情况,已办理退休就证明其已符合退休条件。再去工作,用人单位可不交纳养老保险,但其他保险应该交纳。
个人提出解除合同,单位还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无论什么原因办理了退休,他就不是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公司依法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不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楼上正解哦。
只要他办理了退休手续,那么他与企业的关系就不在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就是劳务关系,企业对于其之只要执行劳动法里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基本义务。除此之外的包括待遇保障等等,都受民法调整,都要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来执行,只要是合同中未约定的,企业就无需承担。
该案例中要关注的一点是,该员工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因为按照高院司法解释,只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员工和企业之间才能形成劳务关系,否则,即使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也算劳动关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得确认一下员工退休是事实,是否已享受退休金了,退休并不等于员工就享受退休金,因为在存在养老后延的情形。这在我公司就很多。但看楼主描述,员工应该是由于病退,办理提早退休的,应该是享受退金这一事实了。
其后,由于又在原单位上班两年,现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我个人认为是不予支持的。养老补缴,员工已在享受退休金的话,哪来补缴社保这一要求?如果员工未到退休年龄,没有缴纳过社保的,不管是超龄还是未超龄的,都是支持的,只不过超龄员工这样的案件,当地劳动局是不接受的,会直接转给当地法院来解决。 大家分析的十分到位,我来学习下。 学习了!大家的分析非常好{:5_257:} 认可7楼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