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民工被认定为工伤,伤残津贴还有吗?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1-12 14:43 编辑最近湖南的一同行的公司发生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上班期间受伤的事,正好09年最高院对山东高院有个回复,仔细学习了下,搞不清楚伤残津贴到底应不应该有?请各位大神指点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个人意见还是应该给的。 应该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
符合工伤的情形,虽然达到60岁,但如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应该在劳动关系范畴内处理。 已经被认定工伤了,但有没有伤残等级呢?
我所理解的是认定工伤但没有达到级别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但不享受伤残津贴;二是工伤被评级(1-4级,5-6级)才享受伤残津贴。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三十六条(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个人认为如果达到一定的伤残级别是可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 他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亡,我认为是应该认定工伤的。 根据案例情况和立法精神:
1.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该法院回复的第三部分对于农民工的描述个人觉得存在一定的“歧视”,农民工也好其他人员也好,个人认为描述为劳动主体和非劳动主体会更合适一些(区别在于是否退休,而摒弃身份的含义);
2.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从法律条文上说,不适用《工伤条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从立法精神上来说,只要事实用工存在,即使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走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参照《劳动法》相关条例的;
综上所诉,针对退休人员在事实用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可以走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参照《劳动法》相关法律(含《工伤条例》)进行处理。这里面最大的区别在于,程序合法的问题,不是走《劳动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的程序。 枫行 发表于 2014-11-12 17: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他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亡,我认为是应该认定工伤的。
看楼主的描述是已经认定工伤了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4-11-12 17: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案例情况和立法精神:
1.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该法院回复的第三部分对于农民工的描述 ...
退休返聘的员工不能认定工伤吧,我们是购买的商业意外险。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11-12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退休返聘的员工不能认定工伤吧,我们是购买的商业意外险。
是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可以参照工伤进行处理,尤其是在没有商业意外险的情况下 可不认定工伤,但是按照工伤赔付标准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