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桂芳804 发表于 2014-11-24 10:27:49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4-11-24 10:48 编辑

加班费计算问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
看到这个解释,我比较疑惑,1.这个定薪协议真的有效?2.如果合同上的工资是本地最低工资,比如是1170,那么在每天八个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和周末加班时间都约定为5元/小时  合法?3.是不是如果员工签订了同意加班工资为5元/小时的协议,公司就不违法?请大家指点

杨子橙 发表于 2014-11-24 10:54:37

在公司薪水福利这块主管不让我碰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4-11-24 11:27:36

这块也是一个盲区。我个人觉得这块和公司上班工作制有关,如果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应该问题不大,其他要慎重点。不过我们公司现在也是这样的操作,写入工资约定的基数中。

Tina^^ 发表于 2014-11-24 11:43:14

这个定薪协议应该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附件吧。个人觉得针对主管的协议有待商榷。应该明确基本工资具体数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和奖金都是浮动的。另外加班费应该按照以下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吧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4-11-24 12:54:30

一般薪资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如额外签订个定薪协议,只要内容合法也是可以的。薪资的确定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是可以的。

加班费的计算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平时加点1.5倍,周末加班2倍或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3倍。

楼主后面约定加班费5元/小时,低于最低公司标准的小时工资了,也没有按加班的算法,显然是不对的。

如果企业有淡旺季等变化,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样旺季加班就不用支付加班费,淡季时将旺季多出来的时间休息掉就可以了。

阿paul 发表于 2014-11-24 13:13:50

被版主邀来,讨论话题。
稍等,这个领域我相对就是“初哥”级别的,等我整理下思绪。
晚上来写我的想法。不好意思LZ。

不过,跟中层管理职都要签这个协议,这个公司肯定没有清晰的薪酬体系。

田桂芳804 发表于 2014-11-24 13:26:51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4-11-24 1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薪资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如额外签订个定薪协议,只要内容合法也是可以的。薪资的确定不能低于当地的 ...

没有实际接触到综合计算工时制,看来还是不错的建议,谢谢

田桂芳804 发表于 2014-11-24 13:28:00

阿paul 发表于 2014-11-24 13: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被版主邀来,讨论话题。
稍等,这个领域我相对就是“初哥”级别的,等我整理下思绪。
晚上来写我的想法。不 ...

期待你的讨论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4-11-24 14:19:55

第一个,固定工资包含奖金可以,但加班费是不允许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8*5=40小时,一周不多于40小时,超过这个数字,那么你就得支付加班费,这是法律规定的。
第二个,1000块每月,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可以的,并以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第三个,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可以约定但必须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并高于月平均工资,换言之,只能高于原来不能低于原来。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公式1.5倍,2倍,三倍,这个你应该明白的。

15828666615 发表于 2014-11-24 15:51:51

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四、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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