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补偿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5-3-5 19:26 编辑各位大虾:
我公司有两个财务部,因为工作性质,公司要合并财务部,财务部合并后两个财务经理竞聘上岗,其中一个竞聘不成功,公司就准备辞退他,公司准备按工龄给予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但是当事人不接受,要求公司按照双倍工资予以赔偿。现求助于各位同行,大家给支招。
既然公司同意给予经济补偿,那就看是否立马通知其离职了,若未提前一个月,那就按照N+1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可,即便去劳动仲裁,肯定对公司是支持的,若公司人性化一点可以按照N+2的模式{:5_205:} 俊汐 发表于 2015-3-2 18: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公司同意给予经济补偿,那就看是否立马通知其离职了,若未提前一个月,那就按照N+1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可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属于违规解除合同,员工要求合理,只能协商,闹到仲裁支持谁不一定的 但是也有前提的,你这个属于竞聘考核,公司即便用了这个人,但是根据后期公司发展需要,岗位要求发生了变化这是很正常的。不过当然最好是协商解决了。不过给你的建议确实考虑不是很周密,按照法规是需要给予2N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合法干掉,支付N+1 小差火 发表于 2015-3-3 15: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合法干掉,支付N+1
案例中是因公司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岗位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内容范畴,虽通过竞聘上岗,但此做法也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给予2N的补偿金吧。个人是这么认为的,当然具体还要看劳动部门的认定。 还是协商解决吧。若真到仲裁,公司在举证这步很难。 俊汐 发表于 2015-3-3 17: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案例中是因公司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岗位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款,自己理解。理解不同,结果不同。
小差火 发表于 2015-3-4 09: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这个具体得咨询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方向了 40条第三款 需要公司举证 实际支持公司的很少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