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ytao 发表于 2015-4-29 17:09:20

谢谢分享,学习了。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15-4-29 17:50:40

billy.liang 发表于 2015-4-29 12: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想起另外一个帖子中的观点(6、16、18楼)~
梅奥这样描述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组织都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 ...

联盟——新的用人理念。谢谢分享

lighting03 发表于 2015-4-30 08:40:12

学习了~

jimmybeau 发表于 2015-4-30 09:21:06

{:5_257:}加深了理解,谢谢老师分享。

义贤朱茂林 发表于 2015-7-21 15:28:02

末位淘汰只是有些公司制定的一种制度,并不受法律效益的

zhaojianchuan 发表于 2015-8-3 11:41:31

其实所谓末位淘汰,就是杰克韦尔奇所倡导的“活力曲线”,但要真正使用这
“活力曲线”的企业,必须是要在能给员工提供充分的学习和培训机会的基础上,所以末位淘汰并不适合大部分企业

cuzn110 发表于 2015-8-3 13:20:09

别说末位淘汰不算是不胜任工作,就算是属于不胜任,你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然无法工作的,你除了代通知金,还要给经济补偿的好吧。

义贤韩世春 发表于 2015-8-3 16:28:59

末位淘汰只是公司的一种制度并未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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