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ya毛豆芽 发表于 2015-5-15 13:37:46

谢谢大家的分享,学到了好多东西。
真是一个好的平台,大家共同进步。

elien1130 发表于 2015-5-15 16:32:47

个人意见:
1.一般是顺延到哺乳期结束算合同终止。因为你公司项目转移解除员工,属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而产假等情况属于不能依照上述原因解除的情形,换句话说,在该员工还在哺乳期内时,你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和她的合同,又怎么能把她放到这一批解除的方案里一起算呢?
2.法人是同一个的,当然劳动关系的公司方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联系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她才有权利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情况,已经是第三次签订合同之后了,所以不会发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补偿金的赔偿年限,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必须是连续还是非连续,但根据实施条例中对于非本人原因前往新单位就职时的年限应将原单位的年限合并的立法精神来看,由于该员工之前是自己离职的,按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给他。后来她再回到你公司工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原因是其个人原因,你公司计算年限时,并不用考虑先前的工作年限。

义贤韩世春 发表于 2015-7-16 15:27:07

1、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照你同事的标准两倍赔偿你,即一年工龄赔偿两个月工资。

2、但是,如果孕妇主动申请,单位可以允许。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不能允许你主动辞职。这种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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