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待岗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5-5-27 14:17 编辑企业业绩下滑,订单减少,没有那么大的工作量了,所以想实行停薪待岗,但是搜了一下只在《工资支付条例》里看到了相关规定,所以请各位家人帮忙说说还有哪些法律条文中有规定,谢谢了。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5-5-27 14:22 编辑
搜寻一下停薪留职相关规定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5-27 14: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搜寻一下停职留薪相关规定
停职留薪和停薪留岗貌似不一样,我今天又查了一下,都是只有工资支付条例里有规定,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重庆市的规定 娜小猪 发表于 2015-5-27 14: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停职留薪和停薪留岗貌似不一样,我今天又查了一下,都是只有工资支付条例里有规定,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
一般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愿意聆听高手论道 国家层面的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一些地方根据这个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大批量的执行此政策,要考虑风险与群体事件
从95年的劳动法实施,就取消了停薪待岗一说,停薪待岗原特指事业单位中企业编制的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运行困难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特别处理,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依据是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等文件,劳动法实施以后,停薪待岗即为违法,用人部门必须依据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按时支付工资,单位停产的依据规定也要支付能维持员工生活保障等费用,并继续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供参考... 劳部发489号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然后各地应该有关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的文件或批复。浙江省是最低保障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