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以合同未签仲裁公司,你怎么看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6-30 13:59 编辑案例分析:以下是一朋友发给我的QQ留言,我觉得是一个不错的话题,发给大家:讨论讨论
刚才接到朋友一个电话:他说他们招用了一个在深圳做HR的员工到他们公司做HR,也是他们公司唯一的HR,结果他们就口头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现在过了1个多月过去了,这个新HR跑来告诉我们朋友:试用期只能是1个月。
HR明明知道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他们招用的HR不仅不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想仲裁,是否可以判定为该员工故意利用老板的无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1)遇到这种情况,您会怎么处理?
2)如果您是那个接电话的人,您会怎么解答?
作为HR,深知劳动法规事项,何况是公司唯一的HR,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其管理范畴之一,所谓“知法犯法”。劳动法规实施细则中有一款就规定了:HR相关从业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仲裁公司,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俊汐 发表于 2015-6-30 14: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为HR,深知劳动法规事项,何况是公司唯一的HR,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其管理范畴之一,所谓“知法犯法”。劳 ...
知法犯法,品行不端……行业内建立就业诚信系统,制约此类人…… 俊汐 发表于 2015-6-30 14: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为HR,深知劳动法规事项,何况是公司唯一的HR,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其管理范畴之一,所谓“知法犯法”。劳 ...
{:5_245:}就怕流氓有文化,恶意仲裁,果真需要立法,肃清HR队伍不良因子。 口头不算数,没有法律效应,君子协定而已。 1、仲,坚决支持仲裁。HR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故意而为之,仲裁是不会支持的。哪怕是几个人一起告,不做HR的能胜诉,就你做HR的不能!
2、直说。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5-7-3 12: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仲,坚决支持仲裁。HR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故意而为之,仲裁是不会支持的。哪怕是几个人一起告,不做H ...
赞同David的说法和做法。 给出的情况不是太详细,回答案一下问题吧
(1)先查一下《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三个月试用期的情况,就是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规定三个月试用期,否定他提出的“只能一个月试用期”的问题,让他知道你并不外行,探一下他的真正用意,有什么想法,万一没有不良企图呢,让他给出出主意,如何解决新招员工的这些问题,拉近关系,再做下一步处理,有恶意能感化的感化,没恶意的,留用待考,有恶意不能感化的,想办法开走,有点损失也没法了。
(2)如果我是那个接电话的人,肯定是劝他向好的方面去想,“人家可能来自一个规范的公司,只是提提建议,转移一下话题,征求一下处理新招员工这些问题的意见。 我记得有司法解释还是什么规章里有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管理者的HR如果因劳动合同未签订等问题申请仲裁的,不予支持。具体这个HR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说就行。 随便让他告,当然结果是一样的,仲裁不接受他的。
但是,对于这样的人,企业还是要慎重,
1.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试用期。
2.试用期考核很重要,但一定要有事实依据,也就是考核的标准,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考核既有业绩评价也要有态度能力评价。
4.为了杜绝此类人员再次害人,对内建立黑名单,永不录用。对外可以如实告知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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