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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HR以合同未签仲裁公司,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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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0:2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6-30 13:59 编辑
  m1 Z  t6 G/ k+ t4 D
# R, e/ v6 ^- G$ r, c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朋友发给我的QQ留言,我觉得是一个不错的话题,发给大家:讨论讨论

! |2 }. n* @2 Z& J. |
      刚才接到朋友一个电话:他说他们招用了一个在深圳做HR的员工到他们公司做HR,也是他们公司唯一的HR,结果他们就口头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现在过了1个多月过去了,这个新HR跑来告诉我们朋友:试用期只能是1个月。

3 r4 D; w7 T4 b) p
      HR明明知道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他们招用的HR不仅不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想仲裁,是否可以判定为该员工故意利用老板的无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4 B: L9 d" R8 G# w$ @' a  I
1)遇到这种情况,您会怎么处理?
- S+ M: T$ o1 r) N' e* h; s5 ?
2)如果您是那个接电话的人,您会怎么解答?

/ d1 e3 S+ b0 M# N. O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spcchenyue + 3 + 12 如果是真的,我会觉得很吃惊。.
超逸绝尘 + 20 话题奖励。

总评分: 威望 + 3  金钱 + 32   查看全部评分

成长,在于分享;自我分享、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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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4:01:09 |只看该作者
作为HR,深知劳动法规事项,何况是公司唯一的HR,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其管理范畴之一,所谓“知法犯法”。劳动法规实施细则中有一款就规定了:HR相关从业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仲裁公司,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点评

rainytao  俊汐斑竹已经回答了。但是如果该企业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而这个员工就此问题可能存在的风险向上级领导反映过,并且留有证据。还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5-6-30 16:03  回复
俊汐  回复 rainytao : 这种证据很难留存哦  发表于 2015-7-1 13:04  回复
龚蕾  回复 rainytao : 嗯  发表于 2015-7-1 17:32  回复
已有 2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超逸绝尘 + 15 赞一个!
丙饼 + 15 很给力!

总评分: 金钱 + 30   查看全部评分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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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1:32:56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6-30 14:01
2 R. j0 s* ^# O2 r1 _作为HR,深知劳动法规事项,何况是公司唯一的HR,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其管理范畴之一,所谓“知法犯法”。劳 ...

- }) ^' [0 e8 _3 T! t知法犯法,品行不端……行业内建立就业诚信系统,制约此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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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8:24:48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6-30 14:01 & E) x4 n9 x4 w' ~8 z! o
作为HR,深知劳动法规事项,何况是公司唯一的HR,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其管理范畴之一,所谓“知法犯法”。劳 ...
0 k2 T! h: d; }2 T5 @3 V
就怕流氓有文化,恶意仲裁,果真需要立法,肃清HR队伍不良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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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23:23:21 |只看该作者
口头不算数,没有法律效应,君子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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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2:00:07 |只看该作者
1、仲,坚决支持仲裁。HR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故意而为之,仲裁是不会支持的。哪怕是几个人一起告,不做HR的能胜诉,就你做HR的不能!
3 i  D, d- t2 Q2、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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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8:32:23 |只看该作者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5-7-3 12:00
& g- r5 k3 q4 m1、仲,坚决支持仲裁。HR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故意而为之,仲裁是不会支持的。哪怕是几个人一起告,不做H ...

# X) T* h: b0 n! j' ?赞同David的说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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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17:50:22 |只看该作者
给出的情况不是太详细,回答案一下问题吧& Q- a9 U: Z; F6 A; x
(1)先查一下《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三个月试用期的情况,就是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规定三个月试用期,否定他提出的“只能一个月试用期”的问题,让他知道你并不外行,探一下他的真正用意,有什么想法,万一没有不良企图呢,让他给出出主意,如何解决新招员工的这些问题,拉近关系,再做下一步处理,有恶意能感化的感化,没恶意的,留用待考,有恶意不能感化的,想办法开走,有点损失也没法了。! j7 i( X# o8 p  E
(2)如果我是那个接电话的人,肯定是劝他向好的方面去想,“人家可能来自一个规范的公司,只是提提建议,转移一下话题,征求一下处理新招员工这些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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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05:28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有司法解释还是什么规章里有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管理者的HR如果因劳动合同未签订等问题申请仲裁的,不予支持。具体这个HR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1 E: F% V3 v+ D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说就行。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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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11:37 |只看该作者
随便让他告,当然结果是一样的,仲裁不接受他的。/ Z9 h$ w- Y+ p  Q/ `: \
但是,对于这样的人,企业还是要慎重,0 z7 S! O. E: ^+ B' t4 I
1.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试用期。
3 s5 ?" L6 |1 y! d6 D2 Y' B0 |2.试用期考核很重要,但一定要有事实依据,也就是考核的标准,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7 I' Q- u' a+ v- n; n" @* }3.考核既有业绩评价也要有态度能力评价。
8 L- Z# r$ W  H* ^# }9 g5 t4.为了杜绝此类人员再次害人,对内建立黑名单,永不录用。对外可以如实告知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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