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概念模糊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 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 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公司按以上条款终止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RE:[原创] 概念模糊
不知道这是什么规定,应该是楼主单位自行规定的吧。其中,(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这一条好象没有道理,工作任务完成应该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充要条件,就算工作任务完成,但合同期限未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
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呵呵!
这几条是《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里的。(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这一条在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里都有规定的“合同期限,第三小点,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户“胡同里的猫”于2005-11-3 12:54:39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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