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7-27 11:41:20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7-27 08: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目前还没有经历过,不过觉得这个回答很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同问?法律出处在哪里?根据是什么?盼复~~ ...
说实在的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只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找一些规避方法,这种规避方法至少现在法律上也找不到相关规定,毕竟招人,用人游戏规则还是有企业制定,只要不是带着法律禁止的歧视政策应该差不多的。
李潘松
发表于 2015-7-27 14:14:44
学习了,之前没接触到这方面的问题
hipyn
发表于 2015-7-27 14:26:30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7 08: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欢迎指导
指导不敢说,碰到问题大家一起集思广益。至于你说的第2点,我一开始也是这样的想法,后面接触一些案例后,逐渐清楚了:员工入职同一家公司,不论岗位是否相同,都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了。也就是说只要你用过的员工,再次用就说明你承认这个员工,因此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期了。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7 14:46:47
hipyn 发表于 2015-7-27 14: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指导不敢说,碰到问题大家一起集思广益。至于你说的第2点,我一开始也是这样的想法,后面接触一些案例后 ...
是的,能够理解你的考虑
在实操过程中如果是不同岗位,是可以有变通的做法,所谓的“试用期”其实是“考核期”,所谓的“试用期”对于我们的意义在哪里?我相信应该不只是区区20%工资的问题:lol
gyliangyuan
发表于 2015-7-27 15:43:36
离职6个月内重新入职原公司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出自哪条法律呢?印象中是离职1个月内
hipyn
发表于 2015-7-27 16:10:45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7-27 14: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的,能够理解你的考虑
在实操过程中如果是不同岗位,是可以有变通的做法,所谓的“试用期”其实是“考 ...
就事论事,当然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变通,如果一本正经,也管不好“人”,毕竟这个是活的,是有主观能动性的:lol:lol
hipyn
发表于 2015-7-27 16:11:32
gyliangyuan 发表于 2015-7-27 15: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离职6个月内重新入职原公司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出自哪条法律呢?印象中是离职1个月内 ...
这也是也发愁的地方,能找到法律法规依据,我发个毛的帖子!
gyliangyuan
发表于 2015-7-27 16:36:08
hipyn 发表于 2015-7-27 16: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也是也发愁的地方,能找到法律法规依据,我发个毛的帖子!
我也没见过,等大侠指点
心灵捕手
发表于 2015-7-28 15:09:59
员工离职6个月内从新入职的,劳动合同属于第二次签订,司龄要连续计算的,而补偿金是按照司龄计算的。
麟艳
发表于 2015-7-28 15:28:16
没算过这么复杂的。员工自动提出辞职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