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623 发表于 2015-9-14 17:25:24

关于培训服务期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9-15 13:10 编辑

公司政策规定员工参与外部培训需签订培训协议,从培训完后开始计算,某员工于2014年参加培训,签订服务期从2015年6月到2016年10月,现该员工再次参加不同的培训,需签订两个月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我想问下,服务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如果从培训结束后开始,那么就和上次的期限重合,那签订是否还有意义?如果从上份协议履约完开始计算,会不会又和公司的政策相冲突?如果该员工离职,届时违约金应该以那份协议计算,还是两份同时有效?
肯定各位帮忙给点意见吧,谢谢了!

wx623 发表于 2015-9-15 15:25:11

木有人给点意见吗{:5_252:}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9-15 17:03:33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分别约定服务期,可以根据年度培训总额约定,也可以单次单次约定,一般的约定时间都是从培训结束之日起或者取证之日起。重复的部分分别计算违约金额,与服务期长短没有必然相关性。如:
首次培训,2015.6培训结束,服务期2015.6~2016.10,金额1600元
二次培训,2016.1培训结束,服务期2016.1~2017.6,金额1800元

2016.6月离职,需要支付培训费用:
首次培训的2016.6~2016.10,4个月400元;
二次培训的2016.6~2017.6,12个月1200元。合计,1600元

wx623 发表于 2015-9-16 10:32:56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9-15 17: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分别约定服务期,可以根据年度培训总额约定,也可以单次单次约定,一般的约定时间都是从 ...

非常感谢专业意见,学习了{:5_257:}

管水 发表于 2015-9-21 11:17:34

同意板凳的意见,可以分开计算。

linfan2015 发表于 2015-10-16 16:52:00

借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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