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3、如在本合同磨合期满之日起未满3个月时,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捌仟 整 (小写: ¥ 8000 );如在本合同磨合期满之日起未满 6 个月时,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 ¥ 4000 );如在本合同磨合期满之日起未满1年时,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贰仟 整(小写:¥ 2000 )。
这是我们公司的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员工问到了,我该怎么向他解释才好呢?我刚入行,很多都不懂。 磨合期是什么意思?试用期吗?另外,贵公司如此规定违约金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适用的违约金只有两种: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其余均无效 不合法,约定了也是白约定,了解了一下当初制订这个条款的初衷,看是否有其它更好的解决方案。 2楼已经对单位扣钱的2种情况做了说明
补充一点 你们单位合同中的磨合期 是否涉及了给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呢? 这种培训学习是否为专业性岗位的培训学习? 不合法,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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