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
案例:上海地区
甲公司、乙公司是某外资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注册公司地址,法人均不同。
员工李某在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期为3年(2012.8.1-2015.7.30),
李某随后在合同到期后与甲公司续签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8.1-2018.7.31),至2018年7月,李某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甲公司提出继续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以集团业务调整为由,提出由已公司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
求助:1、续签是签订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
2、李某可否主张合同仍旧签掉在甲公司?如果甲公司拒绝,坚持要签订在乙公司,如果乙公司以第一次签订为由,拒绝无固定期限合同,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李某拒绝与已公司签订新合同,是否认定为李某主动提出辞职?
该案例中乙公司承诺李某的薪酬待遇与甲公司保持不变,并且乙公司的工作地点也在上海地区。
1、理论上是不是在不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可否主张签订在甲公司。乙公司一定主张签订,甲公司需要赔偿李某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3、不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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