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不一致如何界定?
单位离职员工签订的一式两份离职合同终止日期不同,分别是同年度的6月和11月,单位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合同终止日期是6月,现员工提出异议,表示单位修改了他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法律上判定哪个日期是真实有效的?员工有没有理由提出仲裁?对单位影响大吗?恳请大家赐教!备案终止时间是6月,有一份合同终止时间是6月,如果员工主张是6月,我觉得有效。楼主你认为呢? 无聊读书 发表于 2018-11-8 1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备案终止时间是6月,有一份合同终止时间是6月,如果员工主张是6月,我觉得有效。楼主你认为呢? ...
谢谢您的回复,我也认为应该这样,但该名员工目前诉求是基于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同,他认为合同应该无效,从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 如果单位持有的合同是6月,备案的时间是6月,那职工提出单位修改他的合同,要他举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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